医疗器械·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· 2025年12月25日
药监局发布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
国家药监局2025年第126号公告发布《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》,新规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:出口销售证明分为 I、II 两类,已注册备案产品与仅出口产品分别适用;原相关通告同时废止。
2025 年 12 月 25 日,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《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》(2025 年第 126 号公告),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。
核心内容
- 出口销售证明分为两类:《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(I)》适用于已在境内注册或备案的医疗器械,由注册人或者备案人申请;《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(II)》适用于尚未在境内注册备案、但符合出口要求的产品。
- 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、医疗器械注册证/备案凭证、生产许可证等。
- 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《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》同时废止。
对出口企业的影响
- 办证路径更清晰:已注册与仅出口两类产品分别对应 I、II 证明,出口合规口径统一。
- 多地已支持全程网办并出具电子版证明(如北京已明确电子证明与纸质证明同等效力),办理效率提升。
- 建议出海企业对照新规提前梳理质量体系文件与申请材料,衔接 2026 年 5 月 1 日起的办理要求。
完整条文以国家药监局公告原文为准。
